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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严查"建造师挂证",15天下发8份处罚通知,查处范围扩展至监理/设计

发布时间:2016-11-21 08:22:05   来源:心宽   点击:
自住建部226号文下发之后,不仅对一级建造师“挂证”现象的查处力度加大,查处的范围也在扩大。根据10月、11月住建部公布的18份处罚通知可以看出,查处范围正在由施工领域向监理、设计领域延伸。

仅10月份,住建部就撤销了4位一级注册建造师、5位注册工程师、1位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资格。

11月初到现在不满20天内,住建部连续发布8份处罚通知,撤销或停止4位一级建造师、2位注册监理工程师、1位一级建筑师、1位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

11月处罚名单

张黎:一级建造师注册在湖北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工程师证注册在宜昌长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加刚:隐瞒在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事实,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李为民:隐瞒在湖南省东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的事实。

秦中元:受聘于三门峡市住建局,一级建筑师注册单位是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刘士华: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取消考试成绩,资格证书作废。

朱蔚惠:2011年7月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间,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不同。

杨李军: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时,长期不到岗且不履行监理职责。

王宗群: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存在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分包等问题监理不到位,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10月处罚名单

曹普君: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梁建业: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朱孟磊: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谭志岩: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期间,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非一家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耿华: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期间,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非一家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刘国丹: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期间,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非一家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余胜: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期间,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非一家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王伟:一级注册建筑师在服刑期间,先后注册在上海合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苏州中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申请并取得注册的行为。

左振梁:隐瞒在共青城市南湖新区管委会工作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

王晓雨: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期间,受聘单位与注册单位非一家单位,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四库一平台”正式上线以后,对“挂证”的查处力度肯定会更大。因此,也奉劝兼职或专职“挂证”的相关人士,不要图小利而失“信用”,尤其是在政府、国企上班的人员!

附:11月处罚通知原文

建市行撤字[2016]66号 

朱蔚惠: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1年7月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间,受聘于上海海波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于2011年11月取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于2015年6月与上海海波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延续注册于成都城电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部于2016年8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66号),你于2016年9月14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1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张黎申报一级建造师注册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建办市函[2016]9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我部在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查时发现,湖北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黎隐瞒其注册监理工程师已注册在宜昌长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张黎给予通报批评,1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建市行撤字[2016]50号

李加刚: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50号),并于2016年10月17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7日

建市行撤字[2016]49号 

李为民: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在湖南省东安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49号),并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7日

住建注撤字[2016]6号 

秦中元: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6年6月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期间,受聘于三门峡市住建局,注册单位是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申请并取得注册的行为。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向你发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意见告知书》(注建注撤告字[2016]8号),你于2016年10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到河南省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王育青、田宇君

联系电话:010-68313531,68318924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6年11月11日

建市行撤字[2016]47号 

刘士华:

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实,因你存在伪造毕业证书报考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行为,你考试成绩已被取消,资格证书已作废。我部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47号),并于2016年10月1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我部拟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4日

建市罚字[2016]70号 

被处罚人:杨李军

注册单位:云南恒昌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杨李军:

你在云南恒昌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昆明轨道3号线沙沟尾主变电站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时,长期不到岗且不履行监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9月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6]70号),刘峰于2016年9月23日代你签收。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时间从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日

建市罚字[2016]71号

被处罚人:王宗群

注册单位:潍坊市天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王宗群:

在2015年4月30日潍坊市峡山区“4.30”潍坊实验中学演艺中心坍塌事故中,你作为该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存在借用资质、非法转包分包等问题监理不到位,对满堂支撑架搭设不规范问题和施工单位违规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行为监理不到位,未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6年9月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6]71号),王立强于2016年10月14日代你签收。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起始时间从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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