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从自我改起,力推高速公路PPP项目
发布时间:2016-08-26 08:25:35 来源:河南乾坤路桥 点击:
8月18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发通知,明确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审批流程,并且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根据发改委下发通知内容,对于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将按照核准制管理。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国家发改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一直以来,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里程较长、涉及国土面积广、涉及管理部门较多,报建审批周期较长。一条高速公路,从最初的规划,到最后拿到“准生证”,至少需要两到三年,更长甚至需要四到五年。
而另一方面,公路交通领域已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要部分,高速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效率低、周期长,对于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影响。2015年底,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简优化高速公路审批,取消和下放部分审批等手续,精简高速公路审批前置要件等。
专家表示,简化高速公路审批,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路交通领域,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同时也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意味着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向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管理领域深入。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公路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我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四、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等公路项目,各地可参照此执行。
根据发改委下发通知内容,对于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将按照核准制管理。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国家发改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一直以来,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里程较长、涉及国土面积广、涉及管理部门较多,报建审批周期较长。一条高速公路,从最初的规划,到最后拿到“准生证”,至少需要两到三年,更长甚至需要四到五年。
而另一方面,公路交通领域已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重要部分,高速公路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效率低、周期长,对于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影响。2015年底,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简优化高速公路审批,取消和下放部分审批等手续,精简高速公路审批前置要件等。
专家表示,简化高速公路审批,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路交通领域,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同时也是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意味着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向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管理领域深入。
通知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批复方式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关于高速公路审批改革的有关精神,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公路交通领域采用PPP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文)、《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项目批复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报送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时,需在上报文件中说明政府参与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履行核准或审批程序。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反映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我委将逐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公路交通领域投资。
四、对于采用PPP模式建设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改扩建等公路项目,各地可参照此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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