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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及五大细化点

发布时间:2015-09-21 10:26:00   来源:河南乾坤路桥   点击:

    9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酝酿多时的国企改革顶层设计总方案正式出台。国企改革方案将以“1+N”的形式出台。具体来说,“1”是指目前所发布的指导意见,“N”是十几个相关配套方案。
“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和“五大需要细化的点”。


    一、“指导意见”的八大亮点


    亮点一:


    明确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这意味着,目前分散在各部门的经营性国资,包括金融性国资,将统一监管。


    亮点二:


    明确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公益类国有企业有不同的考核方法。
    “指导意见”对商业类国企重点考核业绩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而对公益类国企,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


    亮点三:


    明确董事会的独立权利。
    “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


    亮点四:


    对国企负责人进行分类分层管理。
    首先,“指导意见”根据不同企业类别和层级,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不同选人用人方式。
    再次,“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领导人也进行分层管理。对组织任命的领导人,按照公务员待遇划分;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制度。


    亮点五:


    明确了国有资本形态转化的问题。
    “指导意见”规定,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作用,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
    “指导意见”还指出,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证券交易、产权交易等资本市场,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
    这意味着国有资本不但可以进,还可以退,将坏的国有资产卖掉变成钱,并不会被扣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而是转换了国有资产的实现形式。


    亮点六:


    明确保障混改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
    “指导意见”不仅提出,“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而且规定,“改革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民营企业最担心的就是混改后,由于占股比较小,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国有企业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里面,国有股份也是小股东,自身权益也要得到保障。


    亮点七:


    明确不搞全员持股。
    “指导意见”提出,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并且明确了骨干员工持股。
如果国有资本要证券化,那就意味着要上市,上市企业不太可能搞全员持股。


    亮点八:


    明确提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体制。
    “指导意见”指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
    懂业务知识的党组成员进入经理层,肯定有利于做强做大国有企业。


    二、“指导意见”有待五大细化点


    “指导意见”是原则性的,除了亮点以外,还有些需要细化。


    细化点一:


    国企分类太粗线条。
    目前“指导意见”对国有企业只是原则上分为商业类、公益类,这对于央企来说可能比较适合,但是地方国企要复杂的多。期待关于国企分类的细则早点出台。


    细化点二:


    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还不明确。
    国有企业领导人最担心被扣国有资产流失的帽子,但是把国有资产卖出去不一定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流失目前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概念,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细化点三:


    如何确定党组织在公司中的法定地位。
    “指导意见”指出,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这个法定地位如何界定?目前的《公司法》中并没有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相关规定,难道要修改《公司法》?


    细化点四:


    民营企业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虽然“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但是民营企业如何保护?一些现实案例说明,民营企业在混改过程中权益受损。


    细化点五:


    如何分类监管不明确,尤其是非经营性国资。
    “指导意见” 明确了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制,但“管资本”只适合于商业类国企或经营性国资,不适合于公益性国企或非经营性国资,因为,资本必须要增值的,但非经营 性国资是难以增值的,如何分类监管并不明确。另外,经营性国资统一由谁监管也没有规定,是财政部还是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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