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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与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5-08-25 08:40:00   来源:河南乾坤路桥   点击:
  

(一)组织架构及集团经营模式

1、营改增后对组织架构及集团经营模式的影响

增值税征管严格,以票控税,对跨法人每一个增值环节均严格征收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集团多级法人的组织架构模式提出挑战,企业税务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大大增加。

“营改增”要求企业从“橄榄型”组织转变为“哑铃型”组织。企业管理要改变仅仅抓施工生产管理而设计、研发、服务落后的状况,要大力增强企业的设计、研发、服务等专业能力,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速资产折旧,鼓励设备更新。建筑业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征收,“营改增”后需要从增值税缴纳地点考虑,相应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潜在风险越大,应考虑对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

所以,企业实行集权下的项目部责任承包方式,物资集中采购有利于企业利用资金和规模优势,降低材料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规避项目部为了节约成本而不开或少开发票而遭致税务稽查及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

“营改增”后,需要根据新的政策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影响及对组织架构的挑战,与时俱进,探索新的管理模式、经营模式及物资采购模式,促进转型升级,以适应增值税模式下的行业发展。

2、设备租赁公司的注册类型

研究成立注册设备租赁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机械租赁支出占机械成本较大部分,租赁商多为小规模或个人,造成税负的增加,建议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对大型租赁公司租赁设备有无市场来源,若来源不足,成立专门设备租赁公司有无市场前景,能否起到规范管理并降低税负的作用。公司系统内成立设备租赁公司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可行性有待商榷,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设备租赁公司由哪一级主体设立。

第一类:由集团成立。优点:集团公司可以整合全系统资源,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最大限度的降低设备采购成本,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满足全系统在全国各地施工的设备租赁需求,系统内各项目部从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有效解决各单位机械租赁费无法抵扣的问题。

缺点:由于设备租赁公司业务单纯,只提供设备租赁服务,设备购置成本将在未来数年内才能收回,而且集团公司层面销项税额较少,租赁公司前期购置的大量设备将产生大额的留抵税款,且在180天的抵扣时限内根本无法完全抵扣,这将造成严重的浪费和损失,对降低整个系统税负水平极为不利。

第二类:由子公司成立。优点:可以解决项目部机械费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问题,也不会因购置设备产生留抵税款。缺点:子公司资源有限,势单力薄,财务状况和资金实力不强,成立租赁公司需要采购大量设备,子公司层面将无力承担,另外,子公司项目分布不均,项目数量也参差不齐,成立租赁公司后容易造成设备闲置和浪费。

相比之下,以集团公司为主体成立租赁公司,满足全集团内各项目施工需求,比子公司为主体成立具有更大的优势,可以有效的规避集团公司留抵税款和子公司资源不足的问题,而又兼具以集团公司和子公司为主体设立租赁公司的优势,是目前来看最具有可行性的一种操作方式。

集团公司设立租赁公司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该公司应为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且为一般纳税人主体,以满足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二是该公司应为分公司,不可注册成立子公司,因为成立子公司不但手续繁琐,流程复杂,同时又增加管理成本,最关键的因素是成立子公司后将成为独立的纳税主体,所得税和增值税都将独立缴纳,不在集团公司汇缴,这就又会产生租赁公司大额进项税留抵的问题。三是集团公司设立租赁公司时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种是集团公司出资,购置全新设备;另一种是各子公司以现有设备入股,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前一种模式,需投入大量资金,会加大集团的公司资金压力,后一种模式,子公司以设备入股将视同销售,需要就地缴纳增值税。究竟哪种模式更具有可行性,还需要我们做更深入的研究。

3、对混合经营的考虑

对于集团拥有施工之外的业务,如:设计、采购、自制、施工等业务,在营改增后,也将重新审视与调整该业务模式。以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为例,原营业税下未分开核算,均适用同一税率。营改增后,EPC项目属于混和经营,兼有不同税率,其中:设计服务适用6%税率;设备采购适用17%税率;建筑施工劳务适用11%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有可能存在从高交税的风险。

对于EPC等特殊业务模式,建议按不同税率分开签订合同(或签订框架协议及分项合同),同时分开核算。但需注意分开定价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应结合不同业主类型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

4、对目前集团架构的梳理

根据增值税下扁平化管理的需要,对集团下面子公司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分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将不具有任何资质的非法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注销,转变为事业部,并注销部分无发展潜力的子公司。

(二)协调各部门,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涉及部门之间的配合十分重要,尤其在发票取得与传递、合同中与增值税相关的涉税条款等方面,会涉及物资、设备、计划、办公室等部门,风险前置。因此,营改增后相关部门对增值税的一些重要规定和操作流程应了解和掌握。建议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强化改征增值税后涉及相关部门的分工配合及职责要求,确保从凭证的取得、传递到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环节,将风险防范于未然。

(二)营业税制下的清理

由于“营改增”后税负的增加,不及时清理前期的工作及前期的税金可能会因为政策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涉税损失,所以,需要对目前尚未全部终结的项目进行梳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已完工结算,由于款项未收回,票据未开出,所涉及的营业税尚未计提和缴纳。在营改增前予以计提和缴纳,同时和甲方沟通,能否先收回相当于税金的款项。

2、项目涉及变更索赔,变更工程已开始施工或者已完工,但变更合同尚未签订的,及时补充签订合同。

3、梳理未完工或者未开工的项目的开工许可证。特别注意已签订总包合同,但尚未办理开工许可证的项目,如果营改增后政策以开工许可证为结点,在营改增之前办理开工许可证会对企业更为有利。

(三)重视政策培训,加强税务风险控制,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由于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务筹划的结果或许不会一致,企业税务风险的控制也是不同。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将风险提前防范、科学分析、提前筹划,才能用智慧降低企业风险、缴纳少量税收、赚取大量利润。随着税收政策的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加强。提高企业财税人员的业务水平、自行或借用“外脑”为企业提前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筹划显得极其重要。这就需要:

1、引进高素质专业税务筹划人才

企业要想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务筹划能力的人才。集团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时,应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也成为目前聘用人才的趋势。

2、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

企业必须重视对内部税务筹划人才的培养。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节税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务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3、聘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外部专业税务人员掌握政策全面,服务同类企业比较多,有更优势的专业团队,和当地税务部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比较了解和熟悉当地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如果有条件,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像法律顾问一样,介入企业的决策、日常管理和某些合同的审核中来,会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应。

(责任编辑:河南乾坤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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