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试评价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交质监发〔200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月7日施行。为使《办法》顺利贯彻实施,部决定对200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进行试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办法》第八条采集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发文日期为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并进行监理信用试评价。本次试评价不包括2008年交工验收项目对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的总体评价,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本次试评价工作作为推动《办法》贯彻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试评价结果报部。评价结果采用统一表格(见附件),并分别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以电子邮件报送,纸质版加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章后邮寄至部质监总站。
部质监总站联系人:
公路处:翁优灵
联系电话:010-65292703,E-mail:wengyl@mot.gov.cn
水运处:胥云
联系电话:010-65292701,E-mail: xuyun@mot.gov.cn
附件:1、省2008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示例)
2、省2008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示例)
3、省2008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汇总表(示例)
4、省2008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明细表(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办公厅(章)
二○○九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工程 监理 办法 通知
抄送: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北京市路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局),长航质监中心站,部内有关司局,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09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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